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能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办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心、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雷电灾祸防护办理办法》现已市人民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祸防护作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造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法》《气候灾祸防护法令》《湖南省雷电灾祸防护法令》《国务院关于优化建造工程防雷答应的决议》(国发〔2016〕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造工程防雷答应的施行定见》(湘政发〔2017〕6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祸防护活动的安排和个人,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祸防护(以下简称防雷),是指防护和减轻雷电灾祸的活动,包含雷电和雷电灾祸的研讨、监测、预告预警、防护、危险评价和防雷常识宣扬教育以及雷电灾祸的查询、判定和评价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防雷设备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设备、电涌保护器及其衔接导体等构成,用以防护雷电灾祸的设备或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防雷作业的领导,加大防雷基础设备建造投入,鼓舞展开防雷科学技能研讨和防雷新产品的开发、推行、运用,进步防雷才能。
第五条 各级气候主管机构在上级气候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担任安排办理本辖区内的防雷作业;未设气候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作业,由市气候主管机构担任。
住建、水务、交通、电力、经信、安监、质监、公安、城管、旅行等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相关作业。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分单位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常识宣扬,增强防雷认识。新闻媒体应当支撑、合作做好防雷科普常识的宣扬作业。
第七条 气候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雷击产生频次,区分雷击危险等级区域,并向社会发布;对雷击危险较高区域的防雷作业,应当加强监督辅导。
第八条 气候主管机构所属的气候台站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祸的监测作业,并依照职责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祸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祸预警信息。
播送、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当地气候主管机构所属的气候台站供给的当令预警信息。
第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备,相关部分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技能标准和技能规范设备防雷设备:
(一)石油、化工等危险化学品,天然气、焰火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出产、贮存场所或设备;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体系,电力、播送电视、通讯设备,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备;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契合国家有关建(构)筑物防雷规划规范规则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十条 大型建造工程、重点工程和用于出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建造项目,以及需求进行防雷安全特别证明的大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祸危险评价等安全技能证明。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工程防雷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运用。
第十二条 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防雷设备规划审阅、竣工检验,整合归入建筑工程施工图查看、竣工检验存案,一致由住建部分监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库房和焰火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造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行景点或许投入运用的建(构)筑物、设备等需求独自设备防雷设备的场所,以及雷电危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求进行特别证明的大型项目,由气候主管机构担任防雷设备规划审阅和竣工检验。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讯等专业建造工程的防雷办理,由各专业建造工程的主管部分担任。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分要依照谁批阅、谁担任、谁监管的准则,实在实行建造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纳有用办法,清晰和执行建造工程规划、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职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工程防雷设备的规划、施工,可由获得相应建造、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讯等专业工程规划、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当。
防雷设备规划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报相关行政主管部分审阅;未经审阅或许审阅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防雷设备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改变经核准的防雷设备规划方案,因特别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原批阅程序从头报批。
第十六条 从事防雷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当获得省级气候主管机构颁布的防雷设备检测资质,从事电力、通讯防雷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获得具有批阅权限的气候主管部分和电力或通讯主管部分一起颁布的防雷设备检测资质,并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关检测。制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的从业行为。
第十七条 防雷设备竣工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报相关行政主管部分检验。相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托付具有相应防雷设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设备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成果作为竣工检验的技能根据。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防雷设备,不得投入运用。
城建档案单位应当将相关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检验文书及《防雷设备检测陈述》等技能材料,作为建造项目应提交的竣工存档材料。
第十九条 防雷设备经检验合格投入运用后,其所有者或运用者应托付具有防雷设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设备进行定时检测。
防雷设备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破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设备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防雷设备检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防雷的技能标准和技能规范进行防雷设备检测,出具检测陈述,并对检测陈述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担任;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诉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许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设备检测单位应当陈述当地气候主管机构,由当地气候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监、质监、消防、城管、旅行等部分在对应当设备防雷设备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备进行安全查看、评价时,应当查验防雷设备检测陈述。
第二十二条 防雷设备所有者或运用者应当做好防雷设备的日常保护保养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防雷产品应当契合国家质量技能标准,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运用说明书。制止出产、出售、运用不合格和国家明令筛选的防雷产品。
制止向防雷设备建造、运用单位指定防雷设备检测、规划、施工等专业技能服务单位或许防雷产品。
第二十五条 乡村校园和雷击危险等级较高的乡民会集居住区应当设备防雷设备,并列入当地乡村社会公益事业建造方案。气候主管机构应当进行辅导和查看。
第二十六条 气候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单位拟定本辖区的雷电灾祸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雷电灾祸产生后,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当即发动雷电灾祸应急预案。
气候主管机构应及时安排进行雷电灾祸的查询、判定和评价,并将查询成果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气候主管机构陈述。
遭受雷电灾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候主管机构陈述,并合作做好雷电灾祸的查询、判定和评价作业。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查处;给他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采纳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防雷设备检测资质、经过防雷设备规划审阅和竣工检验的;
(二)不具备防雷设备检测资质或许逾越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设备检测活动,或许在防雷设备检测中招摇撞骗的;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