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设备检测资质办理,标准雷电防护设备检测行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法》、《气候灾祸防护法令》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请求雷电防护设备检测资质,施行对雷电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监督办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设备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设备、电涌维护器及其衔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护雷电灾祸的设备或许体系进行检测的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候主管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办理和确定作业。
甲级资质单位能够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规则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设备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能够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规则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设备的检测。
第五条《雷电防护设备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候主管机构一致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雷电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确定应当遵从揭露、公正、公正和便民、高效、信任维护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