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6日新疆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04年2月24日新疆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防护和减轻雷电灾祸,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护和减轻雷电灾祸(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雷电灾祸,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静电、雷电波侵入等形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本方法所称防雷设备,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设备、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衔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备的总称。
第五条自治区气候主管部门担任全区的防雷减灾安排办理作业。州、市(地)、县(市)气候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候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担任安排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作业。
建造、公安、工商、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防雷减灾的相关作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作业的领导,安排有关部门采纳有用办法做好防雷减灾作业,进步防雷减灾才能。
第七条自治区气候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合理布局、信息同享、有用运用的准则,组成全区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祸防护规划,并安排展开防雷减灾技能以及雷电监测体系的研讨、开发和运用。
州、市(地)、县(市)气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祸预警体系的建造作业,进步防雷减灾预警质量和服务才能。
(四)依照法令、法规、规章和有关技能规范,应当设备防雷设备的其他场所和设备。
第十条本方法第八条规则的建造项目,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规划文件或许防雷设备规划文件报送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查看。
施工图规划文件或许防雷设备规划文件需求修正、改变的,建造单位应当按原批阅程序报批,未经审阅赞同或许审阅不合格的,建造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县(市)以上气候主管部门应当对防雷设备的设备状况进行监督。防雷设备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安排检验时应当告诉当地气候主管部门参与,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则期限内改正。对防雷设备的荫蔽工程应当进行盯梢监测和分段检验。
第十二条防雷设备运用单位应当采纳有用办法,做好防雷设备的日常保护作业,承受气候主管部门的监督查看。
第十三条承当防雷设备检测使命的组织,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依照核定的检测项目、规模和技能规范、技能规范展开检测作业。
第十四条防雷产品的质量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相关规范和要求,进口防雷产品应当契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县(市)以上气候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雷电灾祸的查询、计算和判定作业,严重雷电灾祸和年度雷电灾祸计算成果,应当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候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违背本方法规则,出产、出售、运用国家明令筛选或许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依照有关法令、法规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违背本方法规则,形成雷电灾祸事端,致使人员伤亡或许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气候主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